一 項目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二 工作程序
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在投產使用或者竣工驗收前,自主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完成報備并取得報備回執。
1、編制水土保持表項目:建設單位組織自行驗收,驗收組中應當有至少一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專家庫專家參加并簽署意見,形成的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應當明確水土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與否的結論,公示結束后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2、編制水土保持報告書項目開展自主驗收工作
(1)生產建設單位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驗收報告。
(2)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明確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與否。
3、驗收公示
對驗收合格的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在其官方網站或其他公眾知悉的網站公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對于公眾反映的主要問題和意見,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給予處理或者回應。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通過3個月內,向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
4、自主驗收報備管理
(1)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后、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向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機關報備驗收材料。報備材料包括: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和水土保持監測總結報告;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驗收材料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鑒定書。(紙質、電子各一份)
(2)對于報備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報備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備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回執,并定期在門戶網站公告。對報備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應格式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生產建設單位予以補正全部內容。
(3)報備機關核查:報備機關應對生產建設單位報備的驗收材料進行核實,并對項目抽取式核查,若發現報備資料與現場實際相差較大,報備機關將不予報備通過。
三 提交成果
1、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依據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實防治水土流失的各項措施,并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理工作,工程完成后,應當進行自查初驗,并依據《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規程》(GB/T22490-2008)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總結報告》、《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技術報告》;水土保持監測單位編
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水土保持監理單位編制《水土保持監理報
告》。
2、建設單位自查初驗后應當委托評估單位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
收技術評估工作。評估單位依據批準的水十保持方案、批復文件和水
土保持驗收規程規范對水土保持設施進行評估,并出且整改意見。相關規定: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評估的主要內容:(1)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組織機構,包括落實責任、明確職責況;(2)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管理情況,包括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維護管理的經費是否有穩定的來源,是否有明確的水十保持工程維護管理機構和人員等;(3)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落實情況(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情況);(4)水土保持初步設計、施工設計情況,包括主體工程規模變更、主體工程設計變更、水土保持設計變更等:(5)水土保持監理情況,包括監理單位資質、監理方式、監理實施、質量控制、監理效果等:(6)水土保持監測情況,包括監測單位資質、監測計劃、監測方法、監測實施、監測結果、監測效果等;(7)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情況;(8)水土保持工程質量;(9)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特別是建設過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效果;(10)工程施工方法、水土保持新技術應用、水土保持新理念等;(11)水土保持報告制度落實情況;(12)落實水行政主管部門整改意見情況,包括流域機構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次數、內容和整改要求;(13)存在遺留問題的數量、重要程度、解決方法和可完善程度,并對遺留問題提出明確的完建改建意見;(14)生產運行過程中的水土保持管理落實情況;(15)提出評估結論包括水土保持措施數量、工程質量、水土保持投資、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后續管理可靠性,總結水土保持防治的經驗與教訓,明確后續應解決的問題及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