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項目介紹
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廢物產生以及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方案,進而選定并實施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清潔生產審核應當以企業為主體,遵循企業自愿審核與國家強制審核相結合、企業自主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有序開展、注重實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質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類,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二類,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第三類,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和類金屬砷的物質。
第四類,《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第五類,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二 工作程序
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匯總提出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單位名單,由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在官方網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分期分批發布。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后 1 個月內,在當地主要媒體、企業官方網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企業相關信息。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的企業,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稱、排放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及超總量情況。
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企業,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種及消耗量、單位產值能耗、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情況。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稱、數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危險廢物的產生和處置情況,依法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情況等。
符合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兩款以上情況的企業,應當參照上述要求同時公布相關信息。
企業應對其公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后 2 個月內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2 次清潔生產審核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 5 年。
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可參照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程序開展審核。
清潔生產審核程序原則上包括審核準備、預審核、審核、方案的產生和篩選、方案的確定、方案的實施、持續清潔生產等。
清潔生產審核以企業自行組織開展為主。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如果自行獨立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應具備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物料平衡測試、能量和水平衡測試的基本檢測分析器具、設備或手段和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規程和節能、節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術人員。
不具備獨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能力的企業,可以聘請外部專家或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咨詢服務機構協助開展清潔生產審核。
協助企業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為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務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備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物料平衡測試、能量和水平衡測試的基本檢測分析器具、設備或手段。
(三)擁有熟悉相關行業生產工藝、技術規程和節能、節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術人員。
(四)擁有掌握清潔生產審核方法并具有清潔生產審核咨詢經驗的技術人員。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 1 年內,完成本輪清潔生產審核并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當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
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之日起 1 年內,完成本輪清潔生產審核并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報當地縣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和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組織清潔生產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對以下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
(一)國家考核的規劃、行動計劃中明確指出需要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企業。
(二)申請各級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等財政資金的企業。
上述涉及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的評估驗收工作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涉及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企業的評估驗收工作由縣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牽頭。
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重點是對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過
程的真實性、清潔生產審核報告的規范性、清潔生產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
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效果進行驗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
容:
(一)企業實施完成清潔生產方案后,污染減排、能源資源利用效率、工藝裝備控制、產品和服務等改進效果,環境、經濟效益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二)按照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對企業清潔生產水平進行評定。
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如需評估驗收,可參照強制性清潔
生產審核的相關條款執行。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的結果可作為落后產能界定等工作的參
考依據。
縣級以上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節能主
管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向上一級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節能主管部門報送轄區內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情況、評估驗收工作情況。
三 提交成果
1、清潔生產審核評估
地市級 (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提出年度需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企業名單及工作進度安排,逐級上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確認后書面通知企業。
需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的企業應向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潔生產審核報告》及相應的技術佐證材料;
(二)委托咨詢服務機構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提交《清潔生產審核辦法》第十六條中咨詢服務機構需具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自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辦法》要求提供相應技術能力證明材料。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清潔生產審核過程是否真實,方法是否合理;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是否能如實客觀反映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基本情況等。
(二)對企業污染物產生水平、排放濃度和總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和排放情況是否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清潔生產審核重點的選擇是否反映了能源、資源消耗、廢物產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清潔生產目標設置是否合理、科學、規范;企業清潔生產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三)提出的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是否科學、有效,可行性是否論證全面,選定的清潔生產方案是否能支撐清潔生產目標的實現。對“雙超”和“高耗能”企業通過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的效果進行論證,說明能否使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實現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節能目標;對“雙有”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的效果進行論證,說明其能否替代或削減其有毒有害原輔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成立評估專家組,各專家可采取電話函件征詢、現場考察、質詢等方式審閱企業提交的有關材料,最后專家組召開集體會議,參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評分表》打分界定評估結果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結果實施分級管理, 總分低于70分的企業視為審核技術質量不符合要求,應重新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總分為70-90 分的企業,需按專家意見補充審核工作,完善審核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繼續實施中/高費方案;總分高于90分的企業,可依據方案實施計劃推進中/高費方案的實施。
技術審查意見參照《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技術審查意見樣表》內容進行評述,提出清潔生產審核中尚存的問題,對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的可行性給出意見。
本地具有管轄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將評估結果及技術審查意見反饋給企業,企業需在清潔生產審核過程中予以落實。
2、清潔生產驗收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 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應督促企業實施完成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并及時開展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工作。
需開展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應將驗收材料提交至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主要包括:
(一)《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技術審查意見》;
(二)《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報告》;
(三)清潔生產方案實施前、后企業自行監測或委托有相關資質的監測機構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監測報告。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報告》 應由企業或委托咨詢服務機構完成,其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企業基本情況;(2) 《清潔生產審核評估技術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3)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完成情況及環境、經濟效益匯總;(4) 清潔生產目標實現情況及所達到的清潔生產水平;(5) 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工作機制建設及運行情況。
負責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單位成立驗收專家組,開展現場驗收。現場驗收程序包括聽取匯報、材料審查、現場核實、質詢交流、形成驗收意見等。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核實清潔生產績效: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后,對是否實現清潔生產審核時設定的預期污染物減排目標和節能目標,是否落實有毒有害物質減量、減排指標進行評估;查證清潔生產中/高費方案的實際運行效果及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方案前后的環境、經濟效益進行評估;
(二)確定清潔生產水平:已經發布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行業,利用評價指標體系評定企業在行業內的清潔生產水平;未發布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的行業,可以參照行業統計數據評定企業在行業內的清潔生產水平定位或根據企業近三年歷史數據進行縱向對比說明企業清潔生產水平改進情況。
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種。依據《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評分表》綜合得分達到60分及以上的企業,其驗收結果為“合格”。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清潔生產審核驗收不合格:
(一)企業在方案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二)企業污染物排放未達標或污染物排放總量、單位產品能耗超過規定限額的;
(三)企業不符合國家或地方制定的生產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達不到相關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三級水平(國內清潔生產一般水平)或同行業基本水平的;
(五)企業在清潔生產審核開始至驗收期間,發生節能環保違法違規行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務;
(六)其他地方規定的相關否定內容。
地市級 (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應及時將驗收“合格”與“不合格”企業名單報送省級主管部門,由省級主管部門以文件形式或在其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對于驗收“不合格”的企業,要求其重新開展清潔生產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