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6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4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環境有關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提高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能力,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十條 突發事件應對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且對他人權益損害和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措施,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做到科學、精準、有效。
第三十六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采取措施管控風險和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七十三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十)開展生態環境應急監測,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控制和處置污染物;
第八十七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進行調查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和協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政、電信、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能源、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水利、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
第一百零三條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采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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