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2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13年10月25日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24年1月31日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規范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綜合協調、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突發事件應對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應急預案數據庫管理,推動實現應急預案數據共享共用。各地區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數據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注重運用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技術,推進應急預案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等創新,充分發揮應急預案牽引應急準備、指導處置救援的作用。
第二章 分類與內容
第七條 按照制定主體劃分,應急預案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包括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等編制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總體應急預案是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總體應急預案圍繞突發事件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主要明確應對工作的總體要求、事件分類分級、預案體系構成、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以及風險防控、監測預警、處置救援、應急保障、恢復重建、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九條 專項應急預案是人民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方案。
部門應急預案是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十條 針對突發事件應對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和專項工作安排,不同層級預案內容各有側重,涉及相鄰或相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單位任務的應當溝通一致后明確。
國家層面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應對原則、組織指揮機制、預警分級和事件分級標準、響應分級、信息報告要求、應急保障措施等,重點規范國家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政策性和指導性。
省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監測預警、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市縣級人民政府職責等,重點規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和實用性。
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管控、監測預警、信息報告、組織自救互救、應急處置措施、現場管控、隊伍物資保障等內容,重點規范市(地)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落實相關任務,細化工作流程,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責和針對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條 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通信、交通運輸、醫學救援、物資裝備、能源、資金以及新聞宣傳、秩序維護、慈善捐贈、災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主要任務、資源布局、資源調用或應急響應程序、具體措施等內容。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關鍵功能和部位、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應急聯動等內容。
第十二條 重大活動主辦或承辦機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組織編制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體系、主要任務、安全風險及防范措施、應急聯動、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第十三條 相鄰或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組織指揮體系對接、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第十四條 國家有關部門和超大特大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行業(地區)風險評估實際,制定巨災應急預案,統籌本部門(行業、領域)、本地區巨災應對工作。
第十五條 鄉鎮(街道)應急預案重點規范鄉鎮(街道)層面應對行動,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任務分工、處置措施、信息收集報告、現場管理、人員疏散與安置等內容。
村(社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點位、應急響應責任人、預警信息傳播與響應、人員轉移避險、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預案的形式、要素和內容等,可結合實際靈活確定,力求簡明實用,突出人員轉移避險,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第十六條 單位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主要任務、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應急處置措施、人員疏散轉移、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大型企業集團可根據相關標準規范和實際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團應急預案體系。
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應急預案要素和內容。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等可以結合實際編制應急工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應急響應措施、處置工作程序、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力量等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針對需要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具體任務編制行動方案,側重明確應急響應、指揮協同、力量編成、行動設想、綜合保障、其他有關措施等具體內容。
第三章 規劃與編制
第十八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計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多發易發突發事件、主要風險等,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計劃,并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計劃同時抄送上一級相應部門。
應急預案編制計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際,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組織編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急預案,鄉級人民政府、單位和基層組織等應急預案由有關制定單位組織編制。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組成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有關專家及有應急處置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一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緊密結合實際,在開展風險評估、資源調查、案例分析的基礎上進行。
風險評估主要是識別突發事件風險及其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災害事件,評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
資源調查主要是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可用的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場所和通過改造可以利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重要基礎設施容災保障及備用狀況,以及可以通過潛力轉換提供應急資源的狀況,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必要時,也可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對本地區相關單位和居民所掌握的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
案例分析主要是對典型突發事件的發生演化規律、造成的后果和處置救援等情況進行復盤研究,必要時構建突發事件情景,總結經驗教訓,明確應對流程、職責任務和應對措施,為制定應急預案提供參考借鑒。
第二十二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做好與相關應急預案及國防動員實施預案的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審批、發布、備案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送審稿、征求意見情況、編制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并報送審批。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預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規定;
(二)預案是否符合上位預案要求并與有關預案有效銜接;
(三)框架結構是否清晰合理,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四)組織指揮體系與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國家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序報黨中央、國務院審批,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由預案編制牽頭部門送應急管理部銜接協調后,報國務院審批,以國務院辦公廳或者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由部門會議審議決定、以部門名義印發,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可與有關部門聯合印發;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序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審批,以本級黨委和政府名義印發。專項應急預案按程序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銜接協調,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有關應急指揮機構名義印發。部門應急預案審批印發程序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規定執行。
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巨災應急預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部門審批,跨行政區域聯合應急預案審批由相關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協商確定,并參照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管理。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須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簽發,以本單位或基層組織名義印發,審批方式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應急預案正式印發文本(含電子文本)及編制說明,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并抄送有關部門: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相應牽頭部門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三)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本級有關部門;
(四)聯合應急預案按所涉及區域,依據專項應急預案或部門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備案,同時抄送本地區上一級或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五)涉及需要與所在地人民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
(六)鄉鎮(街道)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村(社區)應急預案報鄉鎮(街道)備案;
(七)中央企業集團總體應急預案報應急管理部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向國家突發事件應對牽頭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等有關單位。中央企業集團所屬單位、權屬企業的總體應急預案按管理權限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專項應急預案按管理權限報所在地行業監管部門備案,抄送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企業主管機構、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履行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有關規定,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第二十八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應當在正式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以及可能受影響的其他單位和地區公開。
第五章 培訓、宣傳、演練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發布后,其編制單位應做好組織實施和解讀工作,并跟蹤應急預案落實情況,了解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發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專業救援人員等進行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有關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干部、公務員等日常培訓內容。
第三十一條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演練制度,通過采取形式多樣的方式方法,對應急預案所涉及的單位、人員、裝備、設施等組織演練。通過演練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地震、臺風、風暴潮、洪澇、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油、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廢棄處置單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加強演練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機制運行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應急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的評估指導。根據需要,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的應急預案演練情況進行評估指導。
鼓勵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應急預案演練評估。
第六章 評估與修訂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分析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評估一次。應急預案的評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六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審批、備案、發布程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培訓、宣傳、演練、評估、修訂等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根據需要編寫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大型企業集團等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