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反排污許可條例的23種常見情況
1.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依照法律規定實行 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 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 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2?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排污許可證有效 期為5年。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 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 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査;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杜盼墼S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 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 業、關閉:
(一) 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的,由生態環境 主管部門沒收相關證件或者吊銷排污許可證,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 請排污許可證。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 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 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 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責令停業、關閉:(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 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4.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二)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 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排污單位適用的 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 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 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 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 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責令停業、關閉:(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 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5.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排污許可證應當 記載下列信息:(五)污染物排放種類、許可排放 濃度、許可排放量等;第十七條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 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 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 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 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 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 元以上丄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 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 業、關閉:
(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6.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環境保護法(2014)》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 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 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 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 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 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 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 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 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 業、關閉: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以拘留: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 (2015)》第五條排污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7.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排污許可證應當 記載下列信息:(十)存在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 情形時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 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 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
8.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排污許可證應當 記載下列信息:(七)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 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 整治:(二)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 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9?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排污單位應當按 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 口,并設置標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 去向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 應當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建設規范化污染 物排放口。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10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排污許可證應當 記載下列信息:(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 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 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11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 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募改、偽造。
第二十條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應當及時報 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査、修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 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 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損毀或者撞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 監測;(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12.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 產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 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13.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超標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 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釆取措施消除、減輕危害后果,如實進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 并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說明原因。超過污染物排放 標準等異常情況下的污染物排放計入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八)發 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 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14.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汚許可執行報告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 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 況并說明原因。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 規定記錄;
(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 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 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排污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污染物, 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査,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査的,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16.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査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査,如實反映情況, 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排污單位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査,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査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7.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撤銷其排污許可證,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18.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相關證件或者吊銷排污許可證,處 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19.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填報排污信息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污染物產生量、 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 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 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20.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
《環境保護法(2014修訂)》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笫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 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 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 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 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四條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 除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以拘留:(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
21.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 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 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 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 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汚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 違反排污許可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環境保護法(2014修訂)》第六十三條企業 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 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 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 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 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 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四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后,再次檢査發現仍在排污的;
(二)現場檢査雖未發現當場排污,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污期間有過排污事實的;
(三)被責令停止排污后,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 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査的。
22.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
《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修訂)》第十九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 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3.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正)》第三十 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 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 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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