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細則(2021年3月26日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2021年4月22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發布)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甘肅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細則》,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陡拭C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第 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甘肅,根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由省委、省政府組織領導,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設立專職督察機構,建立健全督察體制機制,形成督察合力。
第三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為重點,夯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強化督察問責、形成警示震懾、推進工作落實、實現標本兼治,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政治站位;堅持問題導向,動真碰硬,倒逼責任落實;堅持依法依規,嚴謹規范,做到客觀公正;堅持群眾路線,信息公開,注重綜合效能;堅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五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實行規劃計劃管理,五年工作規劃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實施;年度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當年督察工作具體安排和要求,保障五年規劃任務有效落實,并納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督查計劃組織實施。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回頭看”、專項督察和派駐監察等方式。
原則上在每屆黨的甘肅省委員會任期內,應當對各市(州)黨委和政府、蘭州新區黨工委和管委會,省政府有關組成部門以及有關省屬企業開展例行督察;根據需要對例行督察整改落實情況開展“回頭看”;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視情組織開展專項督察;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派駐監察。
例行督察及“回頭看”一般包括督察準備、督察進駐、督察報告、督察反饋、移交移送、整改落實和立卷歸檔等程序環節。
專項督察和派駐監察的組織形式及督察對象、內容、方法、整改等方面工作可參照例行督察,具體安排應當根據督察事項確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人員和職責
第七條 成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負責協調推動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成部門包括省委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司法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審計廳、省統計局和省檢察院等。
在省生態環境廳設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負責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第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決策部署;
(二)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三)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匯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以及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情況;
(四)審議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規范、規劃計劃、工作方案、督察報告等;
(五)聽取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工作情況的匯報;協調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點任務,研究解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的重大問題;
(六)審議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組成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將年度督察工作安排納入督查檢查考核計劃統籌實施;
(二)省委組織部負責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發現負有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提出組織處理意見;負責將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情況納入省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考核;
(三)省委宣傳部依據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意見,負責組織媒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整改情況的宣傳報道;
(四)省司法廳負責指導、監督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整改中的依法行政工作;對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
(五)省審計廳負責依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結果,結合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提出意見建議;負責將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情況納入審計監督的內容;
(六)省統計局負責核定提供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整改工作中有關高質量發展績效考核等統計信息;
(七)省檢察院負責依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結果及整改情況,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提出督促依法履職的檢察建議,在檢察建議期內仍未有效整改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提出賠償有關意見建議或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八)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整改的具體組織、協調、調度、推進等工作。
第十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在參照履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職責的基礎上,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及生態環境部西北督察局,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有關情況;
(二)負責擬定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法規制度、規劃計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分解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督促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四)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的組織協調工作;匯總上報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報告和被督察對象制定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方案;
(五)提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并對會議議定事項組織開展督導檢查;
(六)歸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整改情況的函告、通報、約談,以及掛牌督辦、移交移送等工作;
(七)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八)歸口聯系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局,統籌安排派駐監察工作。
第十一條 經省委、省政府批準,成立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承擔省級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和“回頭看”任務。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設組長、副組長。督察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組長由現職或者近期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廳級領導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省生態環境廳現職廳級干部擔任。
建立組長人選庫,由省委組織部商省生態環境廳管理。每一次督察的督察組組長、副組長人選由省委組織部履行審核程序。
組長、副組長根據每次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任務確定并授權。
第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以省生態環境廳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局人員為主體,并根據任務需要抽調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人員、技術專家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原則上每組15人左右,設總協調人1名,具體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協調安排。
建立督察組成員人選庫,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商有關單位進行動態管理。督察組成員選配應當符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有關要求,對不適合從事督察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督察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并根據任務需要進行輪崗交流。
第三章 例行督察和“回頭看”
第十三條 例行督察和“回頭看”的對象包括:
(一)各市(州)黨委和政府、蘭州新區黨工委和管委會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并下沉至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
(二)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省屬國有企業;
(四)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第十四條 例行督察內容包括:
(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情況,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
(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情況;
(五)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和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其查處、整改等情況;
(七)生態環境質量呈現惡化趨勢的區域流域以及整治情況;
(八)對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立行立改情況;
(九)生態環境問題立案、查處、移交、審判、執行等環節非法干預,以及不予配合等情況;
(十)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第十五條 “回頭看”主要對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開展、重點整改任務完成及成效鞏固、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設、群眾對生態環境保護滿意度等,特別是整改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進行督察。
第十六條 例行督察和“回頭看”準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向有關部門和單位了解被督察對象情況以及問題線索;
(二)通過明察暗訪等方式開展前期摸底排查;
(三)確定組長、副組長人選,組成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開展督察業務培訓;
(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編制督察工作手冊;
(五)印發督察進駐通知,落實督察進駐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 例行督察和“回頭看”進駐時間根據任務需要確定,原則上例行督察不少于20天,“回頭看”不少于15天。督察進駐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召開督察進駐動員會,采取有效易行方式聽取有關情況介紹;
(二)與被督察對象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負責人進行個別談話;
(三)設立公布專門值班電話、郵政信箱和電子郵箱,受理人民群眾關于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舉報;
(四)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五)對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開展走訪問詢;
(六)針對問題線索開展調查取證,并可責成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書面說明;
(七)召開座談會,列席被督察對象有關會議;
(八)到被督察對象下屬地方、部門或者單位開展下沉督察;
(九)提請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以及個人予以協助督察;
(十)針對督察發現的突出問題整改工作予以督辦,視情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實施約見或者約談;
(十一)針對督察期間發現的突出問題,形成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警示案例;
(十二)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督察進駐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提交督察報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等督察結果。其中,督察報告以適當方式與被督察對象交換意見。
督察結果應如實反映督察發現的重要情況和問題。督察報告是根據被督察對象工作成績、督察發現主要問題及意見建議所形成的以問題為導向的書面報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是根據督察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相關失職失責情況所形成的責任追究問題清單及案卷。
第十九條 督察結果按程序審議并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統一組織各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向被督察對象反饋,并按規定做好移交移送工作。
第二十條 督察結果作為對被督察對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
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省紀委監委、省政府國資委黨委或被督察對象。
對督察發現需要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移送省有關部門或相關市(州)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索賠追償;需要提起公益訴訟的,移送檢察機關等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對督察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相關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在督察期間應對開展的督察工作建立規范臺賬,固定相關證據材料,審定并按要求整理所形成的工作資料;督察反饋結束后,提交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歸檔。
第二十二條 被督察對象應按照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結果制定督察整改方案,于督察反饋后30個工作日內報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督察整改方案,應按照可具體操作、可量化核查、可驗收銷號、可考核問責的要求,明確整改目標、時限、責任單位、責任領導、責任人員、督導單位及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被督察對象應按整改方案要求推進整改工作,完成整改任務,實現整改目標;在6個月內向省委、省政府報送督察整改落實情況,并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后續整改情況按調度要求報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調度督辦整改落實情況,組織抽查核實。
第二十四條 被督察對象應建立健全整改督導檢查和驗收銷號等機制,采取領導包抓、現場督導、專項督辦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實。整改責任單位應抓好整改落實,對已完成或達到整改目標的整改任務,及時申請開展驗收銷號工作。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可對通過驗收的整改任務開展核查、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督察進駐過程中人民群眾反映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交辦的其他問題,被督察對象應立行立改,堅決整改,確保有關問題查處到位、整改到位。督察進駐期間邊督邊改情況及時報督察組;督察進駐結束后,被督察對象按要求向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上報邊督邊改情況。
第二十六條 強化信息公開,例行督察和“回頭看”的具體工作安排、邊督邊改情況、有關警示案例、督察報告主要內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實情況,以及督察問責有關情況等,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回應社會關切。
第四章 專項督察
第二十七條 專項督察直奔問題、強化震懾、嚴肅問責,督察事項主要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事項;
(二)生態環境部和省委、省政府明確要求督察的事項;
(三)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四)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問題;
(五)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六)其他需要開展專項督察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根據督察事項擬定專項督察工作方案,按程序報批后實施。重要專項督察應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專項督察進駐結束后按要求提交督察結果,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同意后及時反饋被督察對象,被督察對象應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組織實施。需要移交移送的,按有關權限和程序做好移交移送工作。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視情組織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第五章 派駐監察
第三十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依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安排派駐監察工作,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局具體實施派駐監察工作。
第三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局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派駐監察工作計劃,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組織審核并按程序批準后,印發省生態環境督察局,并抄送派駐區域市(州)黨委、政府。
第三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局按照派駐監察工作計劃明確的具體任務,制定派駐監察實施方案,報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三條 派駐監察內容主要包括:
(一)派駐監察區域內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和企業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的情況;
(二)派駐監察區域內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和企業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派駐監察區域內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情況;
(四)派駐監察區域內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落實情況,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群眾反映強烈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五)派駐監察區域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置,區域、流域重大生態環境糾紛協調處置,以及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案件調查與處理的有關工作開展情況;
(六)其他需要派駐監察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派駐監察可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走訪派駐監察區域內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和企業,了解核實情況;必要時聽取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介紹;
(二)調閱派駐監察區域內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和企業相關材料、檔案資料;
(三)列席派駐監察對象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議題的會議;
(四)對派駐監察區域內有關生態環境問題進行暗查暗訪或開展實地核查;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方式。
第三十五條 派駐監察結束后,及時與派駐監察區域黨委和政府交換意見,形成派駐監察報告,每季度向省生態環境廳及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報送派駐監察情況。重大情況隨時報告。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對派駐監察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問題提出處理意見,經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報省委、省政府批準同意后,反饋派駐監察對象,抄送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局。需要移交移送的,按有關權限和程序做好移交移送工作。
第六章 督察紀律和責任
第三十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省委實施辦法和各項廉政規定。
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督察進駐期間應按照有關規定成立臨時黨支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督察組成員教育、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督察發現的情況和問題,不得擅自表態和處置;嚴格落實各項保密規定,未經批準不得對外發布或者泄露督察有關情況;不得干預被督察對象正常工作,不處理被督察對象的具體問題。
第三十八條 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應嚴格遵守督察紀律、程序和規范,正確履行職責。督察人員有違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第三十四條有關督察紀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依紀依規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違反規定推諉、拖延、拒絕支持協助,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條 被督察對象應自覺接受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積極配合督察工作。被督察對象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第三十七條有關要求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黨政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依紀依規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被督察對象地方、部門和單位的干部群眾發現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成員有違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和本《實施細則》有關督察紀律情形的,應當主動向有關機關反映。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